二手房交易流程时间线台ERSHOUFANG.NET.CN · 存量房交易流程

二手房贷款审批卡在哪:面签、审批、受托支付与抵押登记

流程解读 · · 依据查证于 2026年10月5日

先分清规则层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部委文件和地方文件的效力层级更低,不能把地方做法改写成全国统一要求。

第一个卡点:面谈与当面签署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面谈,但明确排除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同条还要求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真实性。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因此,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须本人到场,不能由他人代办或线上完成;身份核验或当面签署未完成,这一节点就不能继续。后续是否通过审贷属于银行内部审贷,本站不代替银行公布。

第二个卡点:公积金贷款的决定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这个10日从“受理”起算,不是从开始交材料起算,受理前补齐材料的时间不在其中。商业贷款没有对应的法定审批时限规定,不能把公积金贷款的决定时限套用到商业贷款上。能否往下走,要看管理中心是否已经受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个卡点:贷款资金受托支付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支付是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除该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因此贷款资金不经过买方账户。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还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支付申请、授权或者合同约定用途尚未落实,支付节点就不能推进;具体支付时点也不是买方单方决定。

第四个卡点:抵押登记是独立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抵押登记仍是独立手续,不能把贷款环节完成直接视为抵押登记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提出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二手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不是全国统一强制要求;通知关于压缩办理时间使用的是“力争”口径,属于政策目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未共同申请或登记申请尚未受理,不能套用这一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也只对应登记机构受理后的办结,不是整条贷款审批链的完成承诺。

登记申请端:网签备案与税费凭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还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因此,在依法应备案的二手房交易中,经备案的买卖合同与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属于申请登记的前置材料。材料未齐或备案未完成,流程就卡在登记申请端。

贷款与资金监管的接口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房规字〔2023〕3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买方如需办理新购房抵押贷款的,应当凭监管机构出具的存量房首付款监管凭证办理银行贷款。该通知第九条规定,涉及银行贷款的,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后,方可交割监管资金。

这是南京地方口径,不是全国统一规定。在南京办理相应资金监管时,接口顺序是首付款监管凭证、抵押权人登记记载和监管资金交割;前一材料或登记记载尚未具备,后续节点就不能继续。

常见问题

  • 问:公积金贷款获准,是否等于银行已经付款? 答:不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说的是作出决定并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实际支付仍受《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支付申请和授权约束。

  • 问:受托支付能否代替当面签订借款合同? 答:不能。《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借款人当面签约,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调整的是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两项要求分别成立。

  • 问:网签备案完成,是否代表不动产登记已经受理? 答:不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把经备案的买卖合同列为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办结期限则从登记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 问:10日与30个工作日能否相加,估算整笔交易办结时间? 答:不能。前者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决定时限,后者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机构办结期限,起算点和事项均不同。

  • 问:南京的监管资金交割顺序能否直接套到其他城市? 答:不能。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房规字〔2023〕3号)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只说明南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口径,不能据此推导全国统一顺序。